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冰箱、洗衣机、电热水器采购安装(第三批次)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1064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0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有限公司冰箱、洗衣机、电热水器采购安装(第三批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5BFFWZ01064)
一、变更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三项“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1自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冰箱或洗衣机或电热水器单品类(或合计)供货金额(或供货及安装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业绩”,现变更为:“3.1.1自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冰箱或洗衣机单品类(或合计)供货金额(或供货及安装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业绩”。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
31 |
业绩 |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为已全部(或部分)供货安装完成,且已全部(或部分)验收合格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资料(扫描件): (1)业绩合同; (2)对应合同发票及对应合同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截图。 注: (1)业绩合同可提供合同关键页:合同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家电类型、产品品牌、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评审要素有关内容; (2)合同金额和发票累计金额均须符合业绩金额要求; (3)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中未能体现合同金额内容的,须提供合同甲方证明,并在合同甲方证明中明确合同金额,******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业绩合同甲方和******委员会不予认可。 (5)针对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的特殊要求:①业绩中供货安装的冰箱、洗衣机和电热水器的产品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冰箱、洗衣机和电热水器的产品品牌一致,******委员会不予认可。②投标人承诺业绩合同甲方采购的冰箱或洗衣机或电热水器产******委员会不予认可。具体承诺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八.投标业绩”。 (6)针对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产品业绩”的特殊要求:业绩中供货安装的冰箱、洗衣机和电热水器的产品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冰箱、洗衣机和电热水器的******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签订时间、家电类型、产品品牌、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等),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应有合同甲方******委员会不予认可。 |
”,现变更为“
31 |
业绩 |
1.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业绩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资料(扫描件): (1)业绩合同; (2)对应合同发票及对应合同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截图。 注: (1)业绩合同可提供合同关键页:合同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家电类型、产品品牌、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评审要素有关内容; (2)合同金额和发票累计金额均须符合业绩金额要求; (3)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中未能体现合同金额内容的,须提供合同甲方证明,并在合同甲方证明中明确合同金额,******委员会不予认可。 (4)如业绩合同甲方和******委员会不予认可。 (5)针对技术部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的特殊要求:①业绩中供货安装的冰箱、洗衣机的产品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冰箱、洗衣机的产品品牌一致,******委员会不予认可。②投标人承诺业绩合同甲方采购的冰箱或洗衣机产******委员会不予认可。具体承诺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八.投标业绩”。 (6)针对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产品业绩”的特殊要求:业绩中供货安装的冰箱、洗衣机的产品品牌须与投标人所投冰箱、洗衣机的******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投标人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签订时间、家电类型、产品品牌、服务内容含供货安装等),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应有合同甲方******委员会不予认可。 |
”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表“
1 |
投标人业绩 |
自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所投冰箱或洗衣机或电热水器的单品类(或合计)供货金额(或供货及安装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注: 1.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本项最多计取2个业绩; 3.初审业绩或产品业绩满足本项要求的,可计入分数; 4.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
0-6分 |
”,现变更为“
1 |
投标人业绩 |
自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所投冰箱或洗衣机的单品类(或合计)供货金额(或供货及安装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 注: 1.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本项最多计取2个业绩; 3.初审业绩或产品业绩满足本项要求的,可计入分数; 4.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
0-6分 |
”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部分评审表“
2 |
产品业绩 |
自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所投冰箱或洗衣机或电热水器具有单个合同中单品类(或合计)供货金额(或供货及安装金额)不少于300万元的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满分6分。 注: 1.初审业绩或投标人业绩满足本项要求的,可计入分数; 2.产品业绩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做限制; 3.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
0-6分 |
”,现变更为“
2 |
产品业绩 |
自2019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所投冰箱或洗衣机具有单个合同中单品类(或合计)供货金额(或供货及安装金额)不少于300万元的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满分6分。 注: 1.初审业绩或投标人业绩满足本项要求的,可计入分数; 2.产品业绩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做限制; 3.业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对应业绩不得分。 |
0-6分 |
”
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第五项“交货期限、地点及方式”中“交货期限:乙方应按甲方采购联系单/施工进度单要求将全部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或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施工。若甲乙双方协商进行分批交货的,可以补充详细的《分批交货进度要求》(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补充”,现变更为:“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乙方应按甲方采购联系单/施工进度单要求将全部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或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供货和安装。
6.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第二项“货物要求”中“产品1:综合耗电量:0.66KW/24h”,现变更为:“综合耗电量:≤0.7KW/24h”。
7.原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第三项“相关要求”第五条“产品4、产品5、产品6电热水器涉及已运营项目拆旧换新或新安装,根据项目点实际需求为零星供货和安装,且拆除的旧机器归招标人所有并按招标人要求放置指定地点,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中标人在电热水器供货安装前须对现场进行踏勘,保证热水器安装后无掉落及其他安全隐患”,现变更为:“产品1冰箱(约100台)、产品2滚筒洗衣机(约100台)涉及分散房源项目安装,产品4、产品5、产品6电热水器涉及已运营项目拆旧换新或新安装,根据项目点实际需求为零星供货和安装,且拆除的旧机器归招标人所有并按招标人要求放置指定地点,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中标人在电热水器供货安装前须对现场进行踏勘,保证热水器安装后无掉落及其他安全隐患”。
8.原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八项“投标业绩”,现变更为“
投标业绩
(下列格式仅供参考)
(一)业绩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已供货金额(或供货安装金额) |
合同签订时间 |
业绩产品品牌 |
投标人业绩 |
初步评审业绩 |
||||||
1 |
|
冰箱或洗衣机供货及安装 |
冰箱: 万元; 洗衣机: 万元 |
|
|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
…… |
|
|
|
|
|
|
技术部分评审业绩1-投标人业绩 |
||||||
1 |
|
冰箱或洗衣机供货及安装 |
冰箱: 万元; 洗衣机: 万元 |
|
|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
…… |
|
|
|
|
|
|
技术部分评审业绩2-产品业绩 |
||||||
1 |
|
冰箱或洗衣机供货及安装 |
冰箱: 万元; 洗衣机: 万元 |
|
|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
…… |
|
|
|
|
|
|
(二)业绩证明材料
(建议与上述“(一)业绩表”填写的业绩一一对应提供)
(三)业绩合同承诺
******有限公司
我方承诺
1. (投标人业绩项目名称) ,该业绩合同甲方采购的冰箱或洗衣机产品为合同甲方自身项目使用,且合同甲方为此业绩项目的产权方/代建方/承租方/委托运营方(四选一)。
2. (投标人业绩项目名称) ,该业绩合同甲方采购的冰箱或洗衣机产品为合同甲方自身项目使用,且合同甲方为此业绩项目的产权方/代建方/承租方/委托运营方(四选一)
投标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须对其提供的“投标人业绩”进行上述承诺,如未提供的,对应业绩******委员会不予认可。
(四)合同甲方证明
项目目前已供货和安装完成,且已验收合格。该项目合同总金额 ;已供货金额(或供货安装金额) (冰箱: 万元,洗衣机: 万元);合同签订时间 ;冰箱品牌为: ;洗衣机品牌为: ;履约情况 。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甲方公章
年 月 日
注: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中未能体现合同金额内容的,须在合同甲方证明中明确合同金额,******委员会不予认可。”
9.原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十项投标响应偏差表“(二)技术条款偏差”中“产品1:综合耗电量:0.66KW/24h”,现变更为:“综合耗电量:≤0.7KW/24h”。
二、补充部分
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需求第三项“相关要求”中,补充“供货期限:批量供货自下单之日起30日内完成;零星供货(新装的自下单之日起7日内、更换的自下单之日起48小时内)完成”。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60号
联 系 人:吴工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 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集团四楼
联 系 人:杨工
电 话:0551-******、******
2025年5月1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