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气体灭火系统维保服务(2025—2027年度)
原项目编号: 2024BFFWZ02435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1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2、3号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气体灭火系统维保服务(2025—2027年度)补疑1
2024BFFWZ02435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1、招标文件第111-114页要求人员履约每人/每月考勤天数为多少?(具体问题详见补疑1附件)
答:合同中已明确相关管理要求,按合同执行。
2、招标文件第98页
“21.3.5 如乙方在履约期间,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师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分别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人次、5 万元/人次、5000 元/ 人次。
21.3.6 如乙方在履约期间,2、3 号线检修工变更次数分别超过 20 人次,超过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
请问:上述履约人员数量较多,人员履约期间如确有需要更换,变更次数是指全体人员合计超过20次,还是某一个岗位人员变更次数超过20次支付违约,违约金能否适当下调。
答:招标文件中“21.3.6 如乙方在履约期间,2、3号线检修工变更次数分别超过20人次,超过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已明确具体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11页
招标文件第72页
4.1.2 据实结算部分,据实结算报价清单中数量作为合同执行过程的限定 数量,合价作为合同执行过程的限定合价。具体使用情况以实际为准,但不得超过据实结算清单中的总价,若实际使用备品备件总价超过据实结算清单中的总价,超过部分由乙方提供及更换,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据实结算报价清单中备品备件综合单价包含提供维保工作所需的备品备件的生产、运输、安装、保管、税费等全过程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据实结算报价清单见附件二。请问:据实结算部分是否满足2号、3号两条线的维保需求,超过部分由中标单位自行购买,限价过低,能否调整据实结算部分的最高限价。如备品备件清单数量与实际使用备件数量不一致时,是清单数量不变,总价不超最高限价据实结算,还是可按照实际数量,总价不超限价据实结算。(具体问题详见补疑1附件)
答:不作调整。
4、招标文件第77页“5.1.3 备品备件据实结算费支付:备品备件费用支付以服务期内实际消耗为准,根据乙方实际更换量在服务期合同履行结束后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80%。”
请问:备品备件据实结算支付期比较长,能否在服务期合同履行期间按年计算。
答:否。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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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