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实施我省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评价发证质量,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4〕35号),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暂行)》(退役军人办发〔2024〕3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遴选工作实际,拟组织遴选我省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符合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通用条件(附件1)标准。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正式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包括:由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全日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具备人才培养或评价服务职能且由政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的省级行业协会;其他具备同等资质的央企驻皖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等单位。
(三)设有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内设组织;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与退役军人事务员相匹配的命题考评专家团队以及考务监考质量督导人员;具有符合退******消防等安全防护措施完善。退役军人事务员评价题库,由退役军人事务厅向退役军人事务部申领,使用全国统一题库。
(四)具有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有退役军人事务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
(五)具有完善的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觉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六)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够提供稳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经费保障。
(七)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评价机构遴选:
1.申报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
2.行业协会等3年内在民政部门年审中有不合格记录或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的;
3.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的;
4.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的;
5.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工种范围
退役军人事务员,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申报单位本次可申报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根据后续工作开展情况动态增加调整。
三、申报材料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四)专家等各类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五)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材料;
(六)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七)其他在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和技能人才培训评价领域能力等辅证材料。
四、遴选流程
本次遴选不超过3家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主要流程如下:
(一)申报。************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二)遴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择优遴选推荐。
(三)公示。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示拟推荐评价机构名单。
(四)推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拟推荐单位相关材料,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审定形成推荐意见。
(五)备案。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生效。
五、联系方式
******服务中心(联系人:寿亚南,联系方式:0551-******)。
附件2.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docx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