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行政审批局:
******有限公司长寿命石墨烯动力电池技术研发及智能制造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界审批〔2024〕1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2304-341282-04-01-170430。
二、项目项目总投资18000万元,项目占地235亩,其中包括改造现有厂房及辅助设施108480平方米,建设高性能动力电池及材料技术服务平台,对生产设备、工艺技术进行升级,购置连铸连轧连涂生产系统、全自动装配生产线等生产设备,将产能由原年产700万kVAh铅蓄电池提升至年产960万kVAh石墨烯铅蓄电池。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当量值9246.81吨标准煤、等价值18753.03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耗电量5525.40万千瓦时,天然气75.18万Nm3,蒸汽45229.33GJ,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739tce/万元(可比价)。
三、建设单位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严格落实节能措施。项目设计阶段进一步细化完善节能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节能报告,落实各项节能措施,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将设备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严格实施节能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验收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四、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五、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委员会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