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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佳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26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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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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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年产 4.26万吨表面活性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305-340311-04-01-262043)收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蚌埠精细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淝河中路南侧、金漴路东侧,项目主要建设年产10700吨乙氧基化系列产品、12000吨磷酸酯系列产品、4000吨聚醚系列产品、23900吨复配型纺织助剂产品、435吨副产品再生工业盐及生产装置,配套公辅工程、仓储、环保设施、办公楼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意见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协调小组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输扬尘等对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等要求,做到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防止扬尘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严禁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脂肪酸乙氧基化物生产装置和脂肪胺乙氧基化物生产装置工艺废气预处理后与脂肪酸酯生产装置、纺织助剂C生产装置、脂肪酸乙氧基化物生产装置、聚醚生产装置、脂肪醇乙氧基化物生产装置工艺废气合并经RTO焚烧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脂肪醇磷酸酯钾盐生产装置、脂肪酰氨基酸、纺织助剂B生产装置工艺废气预处理后与其他废气合并经“二级冷凝+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由排气筒高空排放;脂肪胺乙氧基化物生产装置加氢反应废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后注入氮气稀释至爆炸极限以下由“二级冷凝+水封罐”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五氧化二磷粉料投料工序设置密闭仓,投料粉尘经密闭仓负压引风收集后经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脱氨塔脱氨废气拟采用稀硫酸吸收预处理后与污水站其他废气经“碱喷淋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危废暂存库废气主要为少量非甲烷总烃,拟采用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外排废气按《报告书》中所列的各项标准和要求限值执行,并按相应规定规范设置排气筒。

加强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工艺废气、生产装置区、储罐区等环节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各类污染******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厂区排水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水处理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本项目高氨废水经脱氨处理再与其他工艺废水、设备清洗水等高浓度废水经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地坪拖洗水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废水、初期雨水等合并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纯水制备系统废水满足沫河口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的三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中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后进入沫河口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厂区内雨、污水管网设置应严格按照基地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执行,废水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基地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及自控阀门,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废水排放应实现“一企一管”方式,规范设置厂区排污口。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实行分区防渗,将生产车间,危废暂存库,初期雨水池,事故池,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区等划为重点防渗区,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检漏、应急抽水系统,开展定期监测,严防地下水和土壤污染,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避免对周边地下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和土壤造成不利影响。

(五)强化减振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厂区绿化,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强化全过程管理。本项目产生的蒸馏釜残、过滤滤渣、气浮废滤液、包装桶(已破损)、废包装袋、RTO废蓄热材料、废滤筒及粉尘、废冷凝液、废活性炭、废硫酸铵、隔油池废油、物化污泥、废机油、废导热油、检测废液等为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规范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性和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固体废物混合产生不良后果。

规范设置蒸馏釜残暂存场所,并按《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要求,规范鉴定程序,委托有资质单位对进行危险废物属性鉴定,确定不属于危险废物后方可按照一般固废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属性鉴定之前在厂区内暂存和环境管理按危险废物相应要求进行管理。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重点做好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场所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防泄漏事故发生。厂区应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池,生产车间、原料库等区域导流沟、收集槽与厂区应急事故池连通,可有效切断事故性排放废水与外部的通道。采取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渗措施,厂区生产车间、原料库、危废库等区域均实施重点防渗措施,车间等地面实施防腐防渗处理。

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按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认真做好本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和储存工作,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加强危险源的设备检修、维护以及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与园区构建应急联动响应机制,投入生产前进行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生产过程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杜绝和防范环境风险和事故排放。

(八)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对非正常工况制定污染治理应急机制并落实相应的防治措施,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杜绝非正常事故及排放。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九)进一步优化工程和环保设计,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企业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十)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项目实施后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十一)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

四、项目实施中应提高设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适时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请蚌埠市淮上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PJPH39N)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2-******(传真)

通讯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胜利东路1166号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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