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废旧金属处置项目公告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废金属资产处理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为甲方在合同期间内产生的废金属(主要为公交车辆零配件、各类总成上的废金属,以废铁为主,另有微量废铜、废铜线、废铝,具体数量以实际产生的为准。其中部分废金属附着的塑料或橡胶等物质部分不计重不计价)。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地点、时间进行现场回收。回收地址分别为:合肥市临泉路与牡丹路口龙岗停保场内;合肥市科学岛路蜀山停保场内;合肥市锦绣大道经开区停保场内;合肥市皇藏裕路瑶海停保场内;合肥市九顶山路与奎河路交口张洼停保场内;合肥市阜阳北路双墩大修车间;合肥市和平路272号和平路停车场内;合肥市临泉西路公交站内(桥田岗处临泉路北);合肥市淮北路北二环路口临时公交停车点,以及合同期内新增的其他回收点,具体回收地址以甲方要求为准。
第二条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格:甲方将转让标的以废铁元/吨、废铜元/吨、废铝元/吨转让给乙方。最终价款以实际数量结算。
(二)价款支付方式:每批次货款按实际称重据实结算,乙方在完成核定称重后5日内向甲方缴纳货款,超过5日未缴纳货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银行和平路支行 ;账号:************117)。如乙方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甲方会不定期、分批次通知乙方回收标的资产,每次回收量以300公斤为起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必须将标的物处理完毕,乙方不得以地点远、回收量不大等原因拒收或拖延时间,若因此影响甲方正常生产或发生环保问题,由乙方承担全责。超过48小时(含48小时)的,甲方有权按每日100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超过五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三)乙方在现场处置废金属时应注意其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甲方的设备设施、人员安全,如造成自身人员伤亡事故及甲方设备设施损坏或人员伤亡事件,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对废金属装载和运输中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如在装载和运输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乙方未及时解决安全赔偿,甲方有权暂扣其履约保证金。
(四)乙方负责上门回收,需持有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甲方各废金属存放点自行组织装载和运输,遵守甲方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并在回收后负责将现场卫生处理完毕。如发生拒不处理或卫生处理严重不合格情况,经甲方举证,每次从甲方履约保证金扣除1000元。超过5次(不包含5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第四条 转让费用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各项资质、许可证件应在合同期内保持合法有效,如在合同期间失效,转让合同自行终止。如乙方隐瞒不报继续回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并且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责任和风险。
(二)如发现乙方有弄虚作假和偷盗行为,甲方除追回损失外,可视情节没收不低于一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三)如在合同期内因环保等法规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变化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转让合同自行终止。
(四)乙方不得转包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1000元 的标准扣罚履约保证金。若乙方逾期超过5日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20000 元。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竞价详情请点击:******集团 ******/jyxx/002004/******/c7b72903-49b4-45c2-8df7-******f2d0a.html
项目名称 | ******集团废旧金属处置项目 | |||||
项目编号 | 2024hcfca01303 | |||||
委托方 | ******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有限公司纪委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0月24日9:00始至2024年11月6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0月24日9:00始至2024年11月7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产生的废金属(主要为公交车辆零配件、各类总成上的废金属,部分废金属附着有塑料和橡胶等物质,附着的塑料或橡胶等物质部分不计重不计价)。 2.规模:每年约11000公斤废铁、20公斤废铜、50公斤废铝,废铁为主,微量废铜、废铜线、废铝,具体数量以实际产生的为准。 3.标的资产回收地址分别为:合肥市临泉路与牡丹路口龙岗停保场内;合肥市科学岛路蜀山停保场内;合肥市锦绣大道经开区停保场内;合肥市皇藏裕路瑶海停保场内;合肥市九顶山路与奎河路交口张洼停保场内;合肥市阜阳北路双墩大修车间;合肥市和平路272号和平路停车场内;合肥市临泉西路公交站内(桥田岗处临泉路北);合肥市淮北路北二环路口临时公交停车点。具体回收地址以委托方实际通知要求为准。 4.委托方会不定期、分批次通知受让方回收标的资产,每次回收量以300公斤为起点,上限不等(具体以实际称重为准);受让方须按照委托方要求及时回收。 ******有限公司出具了国众联评报字(2024)第2-1653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单价为废铁2.22元/kg、废铜69.97元/kg、废铝15.27元/kg,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底价 | 本项目按照系数进行报价,所报系数不得低于1.00,系数高者成交。所报系数乘以评估单价即为该标的各项最终成交单价(最终成交单价直接截取保留两位小数),最终按照成交单价和实际回收数量结算。 例:意向受让方所报系数为1.10,即意向受让方愿意承担的对应各项成交单价为废铁2.22*1.1=2.44元/kg(2.2442截取保留两位小数),废铜69.97*1.1=76.96元/kg(76.967截取保留两位小数),废铝15.27*1.1=16.79元/kg(16.797截取保留两位小数)。 注:竞价系统中所显示的报价单位(元)不作为本项目计量单位。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0.5 |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交纳履约保证金2万元,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3.每批次货款按实际称重据实结算,受让方在完成核定称重后5日内向委托方缴纳货款,超过5日未缴纳货款,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自行组织车辆至委托方现场提货,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必须将标的物处理完毕,受让方不得以地点远、回收量不大等原因拒收或拖延时间,若因此影响委托方正常生产或产生环保问题,由受让方承担全责,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回收时间超过48小时(含48小时)的,委托方有权按每日1000元累加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超过5日,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4.标的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不允许转包分包,如果发现,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5.受让方在回收标的物时,要服从委托方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并在回收后负责将现场卫生处理完毕。如发生拒不处理或卫生处理严重不合格情况,经委托方举证,每次从受让方履约保证金扣除受让方1000元。 6.交易双方共同派员参与标的资产的登记造册、核定称重,按每项实际重量乘以对应单价据实结算。 7.受让方处置标的资产须符合国家再生资源回收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经营。 8.标的转让价款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委托方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其他特别说明: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0.01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总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本项目以标的成交总价为收费基数计算交易服务费,成交总价=成交系数*26582.9元(26582.9元为各项废金属评估价*对应废金属年预估量的累计)。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罗工,联系电话:******。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万工,联系电话:0551-************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0512-******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附件:
废金属资产处理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为甲方在合同期间内产生的废金属(主要为公交车辆零配件、各类总成上的废金属,以废铁为主,另有微量废铜、废铜线、废铝,具体数量以实际产生的为准。其中部分废金属附着的塑料或橡胶等物质部分不计重不计价)。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地点、时间进行现场回收。回收地址分别为:合肥市临泉路与牡丹路口龙岗停保场内;合肥市科学岛路蜀山停保场内;合肥市锦绣大道经开区停保场内;合肥市皇藏裕路瑶海停保场内;合肥市九顶山路与奎河路交口张洼停保场内;合肥市阜阳北路双墩大修车间;合肥市和平路272号和平路停车场内;合肥市临泉西路公交站内(桥田岗处临泉路北);合肥市淮北路北二环路口临时公交停车点,以及合同期内新增的其他回收点,具体回收地址以甲方要求为准。
第二条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履约保证金
(一)转让价格:甲方将转让标的以废铁元/吨、废铜元/吨、废铝元/吨转让给乙方。最终价款以实际数量结算。
(二)价款支付方式:每批次货款按实际称重据实结算,乙方在完成核定称重后5日内向甲方缴纳货款,超过5日未缴纳货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银行和平路支行 ;账号:************117)。如乙方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甲方会不定期、分批次通知乙方回收标的资产,每次回收量以300公斤为起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必须将标的物处理完毕,乙方不得以地点远、回收量不大等原因拒收或拖延时间,若因此影响甲方正常生产或发生环保问题,由乙方承担全责。超过48小时(含48小时)的,甲方有权按每日1000元扣除履约保证金。超过五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三)乙方在现场处置废金属时应注意其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甲方的设备设施、人员安全,如造成自身人员伤亡事故及甲方设备设施损坏或人员伤亡事件,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对废金属装载和运输中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如在装载和运输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其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乙方未及时解决安全赔偿,甲方有权暂扣其履约保证金。
(四)乙方负责上门回收,需持有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甲方各废金属存放点自行组织装载和运输,遵守甲方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并在回收后负责将现场卫生处理完毕。如发生拒不处理或卫生处理严重不合格情况,经甲方举证,每次从甲方履约保证金扣除1000元。超过5次(不包含5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第四条 转让费用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各项资质、许可证件应在合同期内保持合法有效,如在合同期间失效,转让合同自行终止。如乙方隐瞒不报继续回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并且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责任和风险。
(二)如发现乙方有弄虚作假和偷盗行为,甲方除追回损失外,可视情节没收不低于一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三)如在合同期内因环保等法规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变化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转让合同自行终止。
(四)乙方不得转包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1000元 的标准扣罚履约保证金。若乙方逾期超过5日内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20000 元。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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