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康立诺研发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局。
联系电话:******
联系单位:淮北市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地址:淮北市相山路200号
邮编:235000
项目名称:康立诺研发实验室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西路50号源创客创业园
一、建设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西路50号源创客创业园a25号楼,项目占地522m2,租赁园区现有厂房,项目为孟鲁司特、利伐沙班提纯工艺研发,拟购置磁力搅拌器、液相色谱仪、电子天平、紫外线分析仪等设备,工艺流程为溶解、浓缩、结晶、冷却等;年试样研发孟鲁司特30批次、利伐沙班30批次。
二、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实验室研发废气。
实验研发操作均在通风橱内进行,废气经橱内引风收集(收集效率为90%)至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效率为90%)处理后,楼顶排放筒(da001、离地高度18m)排放。 废气排放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后段清洗废水。
后段清洗废水、保洁废水经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预处理达标的废水后接管进入食品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老濉河。
3、噪声
本项目经减振、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项目运营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定期外售,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滤液、滤渣、废试剂瓶、前段清洗废液、污泥、废活性炭、实验产物、一次性实验器材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库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在公示规定的期限内均未收到公众电话、传真等反馈意见。
******委员会备案(备案号:相经开备案〔2024〕17号)。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联系单位:淮北市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地址:淮北市相山路200号
邮编:235000
项目名称:康立诺研发实验室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西路50号源创客创业园
一、建设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西路50号源创客创业园a25号楼,项目占地522m2,租赁园区现有厂房,项目为孟鲁司特、利伐沙班提纯工艺研发,拟购置磁力搅拌器、液相色谱仪、电子天平、紫外线分析仪等设备,工艺流程为溶解、浓缩、结晶、冷却等;年试样研发孟鲁司特30批次、利伐沙班30批次。
二、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实验室研发废气。
实验研发操作均在通风橱内进行,废气经橱内引风收集(收集效率为90%)至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效率为90%)处理后,楼顶排放筒(da001、离地高度18m)排放。 废气排放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后段清洗废水。
后段清洗废水、保洁废水经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预处理达标的废水后接管进入食品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老濉河。
3、噪声
本项目经减振、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项目运营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定期外售,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滤液、滤渣、废试剂瓶、前段清洗废液、污泥、废活性炭、实验产物、一次性实验器材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库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标准。
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在公示规定的期限内均未收到公众电话、传真等反馈意见。
******委员会备案(备案号:相经开备案〔2024〕17号)。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