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仓食品、新桥公司及罗集门站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设计服务”(项目编号:2024-HRZB-0081)项目变更内容:
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需求 二、服务要求“2、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出具三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结构荷载复核报告、经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及按需出具加固设计等工作成果。中标人须按时完成服务内容,每逾期1日,须支付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现变更为:
“2、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至所有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出具三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结构荷载复核报告、经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及按需出具加固设计等工作成果。中标人须按时完成服务内容,每逾期1日,须支付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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