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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五河东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电力、电器开关、电线、电缆、光伏板拆解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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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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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电力、电器开关、电线、电缆、光伏板拆解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06-340322-04-05-362055)收悉。项目位于五河县武桥镇,租赁已建成的厂房,主要购置破壳机、(塑料)撕碎机、铜米机、打砂机、摇床、叉车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形成拆解电力电器开关、电线、电缆约2200t/年的拆解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意见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协调小组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撕碎破壳、铜米机破碎、水摇床分选等工序采用湿式加工,防止粉尘产生;建设单位需要严格按照设计工艺参数进行拆解,控制软化温度,避免有机废气产生。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更换的软化废水和循环饱和后的破碎、水洗废水等经过1套污水处理系统隔油、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铜米机和水摇床,不得外排。

(三)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实行分区防渗,将危废库、拆解生产区、循环水池、废水处理池、事故池等划为重点防渗区,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四)强化减振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企业应加强生产车间管理,规范操作,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等措施,禁止夜间生产。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强化全过程管理。本项目废油、污泥、废润滑油和含油废抹布、废棉纱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规范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性和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固体废物混合产生不良后果。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重点做好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等场所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防泄漏事故发生。厂区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确保事故废水得到全部有效收集处理,防止事故情况下事故废水进入周边地表水体。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原料和产品全部储存在厂房内,不得露天堆放。拆解工作全部位于厂房内,不得进行露天拆解。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报告表》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

四、项目实施中应提高设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蚌埠市五河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NGJ8P6M)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2-******(传真)

通讯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胜利东路1166号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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