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发布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我旗3家生产经营主体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问题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杭锦后旗陕坝镇崔七蔬菜副食门市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送达杭锦后旗陕坝镇崔七蔬菜副食门市部,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查明,该超市共购进该批次腐竹段30袋,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已开展召回,因以上产品已全部零售完,且属于快消食品,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腐竹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杭锦后旗蛮会镇陶阳调料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陶阳红干姜面,生产日期:2024-01-05,问题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024年7月19日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查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共生产该批次干姜面220袋,成本价每袋2.5元,销售价为每袋3元,货值金额660元。当事人已开展召回,因以上产品已全部零售完,且距今有半年之久,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干姜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盘和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机构: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消毒柜陈旧,消毒柜内餐具叠落存放,清洗消毒后待用的餐具表面可见残留的水渍,该公司使用的餐盘、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一、杭锦后旗陕坝镇崔七蔬菜副食门市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送达杭锦后旗陕坝镇崔七蔬菜副食门市部,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查明,该超市共购进该批次腐竹段30袋,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已开展召回,因以上产品已全部零售完,且属于快消食品,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的腐竹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杭锦后旗蛮会镇陶阳调料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陶阳红干姜面,生产日期:2024-01-05,问题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024年7月19日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查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共生产该批次干姜面220袋,成本价每袋2.5元,销售价为每袋3元,货值金额660元。当事人已开展召回,因以上产品已全部零售完,且距今有半年之久,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干姜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盘和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机构: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消毒柜陈旧,消毒柜内餐具叠落存放,清洗消毒后待用的餐具表面可见残留的水渍,该公司使用的餐盘、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