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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环行审〔2024〕31号关于《安徽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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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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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环保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环保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刘桥镇火神庙村303省道与011县道交叉口东北角10米(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内),总占地面积22710m2。项目设置3条胶粉生产线和4条再生胶生产线,并购置相关生产设备,建成后可形成年处理6万吨废橡胶和年生产3万吨再生胶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11300万,环保投资为450万。项目代码:2403-340621-04-05-991748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采用雨污分流制。喷淋废水、初期雨水和冷却循环定期排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50m3/d,调节池+气浮池+混凝沉淀+A/O生化+沉淀池)处理后汇同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破碎、磨粉、筛分和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系统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拆包给料、混料废气局部密闭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精炼和挤出、冷却成型工序低浓度有机废气及储罐呼吸废气经吸附-脱附处理,上述废气与断硫工序高浓度有机废气一进入TO热力燃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

原料和产品建议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

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相关限值要求硫化氢及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 4812.62024)中表4排放限值要求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相应声环境功能要求。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废铁屑、废钢丝和废滤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外售。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编:2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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