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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环行审〔2024〕25号关于《淮北兴宇选矿科技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加工新型材料(含物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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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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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加工新型材料(含物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再生资源加工新型材料(含物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工业集中区,占地面积20375.56m2,拟建设加工车间、储料车间、办公楼、检测室、物流仓储中心等;购置球磨机、磁选机、脱水机、分级旋流器等设备,在加工车间建设粗磁铁矿粉分选线一条。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8.5万吨细磁铁精粉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10120万,其中环保投资为120万,占总投资的1.19%。项目代码:2310-340621-04-01-46346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洗车和生产;车辆冲洗废水经二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磁选废水进入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吸粪车定期清运,不外排。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入料粉尘采取入料池单独密闭,经“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排放。

卸料粉尘采取车间封闭、减小卸料落差、顶部安装喷淋装置、定期清扫地面、加强管理等措施;物料车间内转运粉尘采取设置封闭式皮带走廊输送物料,车间封闭、顶部安装喷淋装置、定期清扫地面、加强管理等措施,控制无组织粉尘的排放;

设置车辆洗车平台,车辆进出厂区进行清洗;采用路面硬化,厂区道路、露天场地洒水抑尘、定期清扫地面等措施,控制无组织粉尘的排放。物料运输采用新能源汽车,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厂区应建立门禁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情况,运输车辆电子台账需保存至少一年。

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若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合理安排生产和运输时间,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沉淀池沉渣和非磁性物(尾矿)脱水后作为水泥原料暂存于固废仓,定期外售水泥厂;废润滑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编:2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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