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
******医院DS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并参考蚌埠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蚌环评估字〔2024〕24号)和专家组的技术评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建设项目内容
******医院现有闲置住院楼一层食堂南侧闲置空房间进行改造,安装1台DSA射线装置,开展血管造影检查、心脏介入手术和神经介入手术。改建后机房建筑面积50m2,最大矩形尺寸6.71×6.99m,有效使用面积约为46.9m2。
该项目符合辐射实践正当化的原则,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后,对周边环境、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期间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你院应完善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按要求对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分区管理,并设置符合国家规范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配备相应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
(二)你院应做好辐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性职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规范的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和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杜绝麻痹大意思想,以避免意外事故造成对公众和职业人员的附加影响。
(三)你院应在每年年底前对全年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在次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评估报告。
三、请在获得本环评批复后、DSA启用前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使用后三个月内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接受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只适用于以上核技术利用项目,其他如涉及非放射性污染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传真):******
地址:蚌埠市胜利东路1166号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六楼生态环境监测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